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796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甄品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0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中心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培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甄品包装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