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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分宜吉拉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民初185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分宜吉拉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分宜吉拉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85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吉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东路北侧、昌山北路东侧(紫城中心花苑)店2-65号。

法定代表人:罗飞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吉拉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2020年4月15日,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其与被告分宜吉拉德贸易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夏 科审判员 张春节审判员 徐桂春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梅娟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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