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00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县坎市荣康家电维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福三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30B62A3K。
经营者:卢荣康,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县坎市荣康家电维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陈 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瑞春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