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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刑更464号
案件名称郭元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元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刑更464号 罪犯郭元胜,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4刑初第5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元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20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坊监狱称,罪犯郭元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元胜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郭元胜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元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元胜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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