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民初31246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代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盐田海乐花园27单元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7L。
经营者:王树红。
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调查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其所有库存产品。
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具状,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标注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防晒液;
化妆品等。
第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含香水;
化妆洗液;
洗面奶;
化妆品;
美容面膜等。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保护的商标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262号公证书证实:在公证员监督下,原告方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4月13日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点击“QQ浏览器“登陆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点击进入阿里巴巴主页面;
在阿里巴巴主页面搜索并进入“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店铺;
浏览该店铺页面,并在该店铺购买标识名称为“韩国正品Nature自然共和国芦荟胶祛痘补水舒缓滋润防过敏面霜”的商品;
在确认订单信息页面填写收货人信息,提交订单,并付款;
对上述操作过程打开的网页截图并打印。
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韩国正品Nature自然共和国芦荟胶祛痘补水舒缓滋润防过敏面霜”,标记售价12.86、14.84、13.85,成交17笔。
(2019)冀石国证字第3262号公证书还证实:2019年4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收到运单号为805356864201058887号的快递包裹。
公证人员对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打开,并对包裹内物品拍照。
2019年4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再次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阿里巴巴页面对购买物品进行确认收货。
经当庭查验,封存物外观封存完好。
封存物外运单编号、收货地址、收货人等信息与涉案网店显示的订单及物流信息一致。
当庭拆封存物,拆封后内有侵权商品三件,封存物与公证书附件图片一致。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外包装上方使用了原告主张权利的10494197号注册商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实物图片如下:三、涉案店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现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盐田海乐花园27单元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F88F7L,经营者王树红。
四、原告主张律师费、差旅费,但未提交票据予以证明;
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原告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类别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NATUREREPUBLIC”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商标“”基本无差别。
被告未举证证明销售上述商品行为经原告许可,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5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判令被告销毁库产品,但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存在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告深圳市宝安区美家佳优品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元;
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