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王家店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海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2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晟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德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德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3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一)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描述有歧义,传感器是位于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空腔外部还是内部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二)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描述,对“侧方”存在多种不同理解,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不确定,该专利技术方案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三)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均未对散热片D如何固定及与哪个部件连接作出记载,结合附图标记,也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散热片D与底板相连,一审判决所述“散热片D应当与底板相连”是一种推断。
二审庭审中,山东德诺公司还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陶瓷块A和B设置在支架的下侧,位置关系不清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传感器设置在陶瓷块A、B之间,符合发明目的,散热片就是车载空气散热器本身的散热片,温度检测结构主要部件是温度传感器,没有散热片,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清楚,是并排排列,所有散热片连接固定方式一样,都是连接到底板上的,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正常理解,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关于山东德诺公司所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陶瓷块A和B设置在支架的下侧不清楚这一主张,山东德诺公司未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宇晟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其在庭审中述称,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和温度传感器结构一致,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散热片A-D是并排排列,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正常理解,散热片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等意见。
支架下侧在图纸上明确是支架下侧有陶瓷块A和B。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德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山东德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6月1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20142086××××.8、名称为“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郑州宇晟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它包括散热片A,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热片A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B,所述的散热片B上设置有通孔A,所述的通孔A连接有支架,所述的支架上设置有折弯A和折弯B,所述的支架下侧设置有陶瓷块A和陶瓷块B,所述的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下侧设置有传感器,所述的传感器设置有导线A和导线B,所述的支架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C和散热片D,所述的散热片A、散热片B、散热片C均连接到底板,所述的底板上设置有通孔B,所述的支架通过通孔B连接到底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折弯A为扭转状折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折弯B为圆弧状折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与散热片B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与底板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为PT1000传感器。
” 2018年1月19日,山东德诺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75992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36313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32737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27655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53605U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于创造性,山东德诺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1月19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郑州宇晟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5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山东德诺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理由具体是指权利要求1-6不清楚;
郑州宇晟公司对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2018年6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8年7月6日发文。
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德诺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中审查基础、证据认定部分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一)山东德诺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的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下侧设置有传感器”,但是,传感器种类很多,并不清楚是何种传感器,且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采用陶瓷块,充分利用了陶瓷块耐高温、耐腐蚀的优点,保证了传感器获取温度的准确性”,因此,为了实现保护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传感器应是设置在陶瓷块A、B之间空间的下侧。
关于山东德诺公司所述传感器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可配合的传感器进而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所述传感器及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山东德诺公司强调,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片D”与哪个部件连接,说明书中并没有进行说明,且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不清楚,进而无法确定该温度检测结构的具体构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所述的散热片A1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B5,所述的散热片B5上设置有通孔A6,所述的通孔A6连接有支架2……所述的支架2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C7和散热片D8,所述的散热片A1、散热片B5、散热片C7均连接到底板12,所述的底板12上设置有通孔B13,所述的支架2通过通孔B13连接到底板12。
”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的标注可以直接地确定散热片A-D都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散热片D应当与底板相连。
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已经对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进行了清楚描述,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三)山东德诺公司还强调,支架的两端不可能同时与散热片B及底板螺纹连接,该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支架与散热片B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支架与底板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是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书中所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仅涉及支架一端螺纹连接,而该连接方式是能够实现的。
山东德诺公司所主张的支架的两端同时与散热片B及底板螺纹连接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评述意见及结论,山东德诺公司相关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山东德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德诺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为:一、关于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二、关于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该条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条款规定,权利要求的类型、保护范围及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一、关于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相应记载内容为“所述的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下侧设置有传感器”。
按照通常文义理解,“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系指两陶瓷块之间,“中间下侧”系指两陶瓷块之间靠下侧的部分。
权利要求书的该文义表述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通常的文义即可得出唯一的理解。
此外,由于采用陶瓷块对传感器进行保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也明确记载陶瓷块的作用是“利用了陶瓷块耐高温、耐腐蚀的优点,保证了传感器获取温度的准确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亦可获知,为实现陶瓷块的保护作用,权利要求中传感器的位置应放置于陶瓷块A、B之间的空腔内,并位于该空腔的下部,而非放置于两陶瓷块之间的空腔外部。
因此,权利要求中关于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表述清楚,相应内容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
山东德诺公司关于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的散热片A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B,所述的散热片B上设置有通孔A,所述的通孔A连接有支架,……所述的支架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C和散热片D”,并未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测量精确、及时,使用方便的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中支架上的折弯设置使得结构稳定、固定牢靠,采用陶瓷块能够保证传感器获取温度的稳定性,支架设置在陶瓷块上能够保证陶瓷块的稳定性,传感器外接显示和控制仪表可以为加热器的控制提供准确的数据,散热器和底板上的通孔便于支架的连接和紧固。
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说明散热片需要进行特殊的设置以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各散热片位置和连接方式的记载以及空气加热器散热的一般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所述散热片A-D均是空气加热器上的散热片,且能够知晓按照常规方式设置散热片以及散热片是否与底板连接,故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各散热片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是否连接底板等作出进一步说明,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该技术方案。
此外,根据“侧方”等表述及附图中示出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散热片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连接底板。
综上,山东德诺公司关于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以及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表述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山东德诺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陶瓷块A和B设置在支架的下侧位置关系不清楚的上诉理由,因山东德诺公司未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出过该项主张,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山东德诺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岑宏宇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70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 判 长:沈红雨 审 判 员:岑宏宇、崔宁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22日 本专利 “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实用新型专利(20142086××××.8)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专利无效;
权利要求清楚;
说明书公开充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主文:驳回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法律问题 1.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2.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裁判观点 1.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权利要求清楚,是指权利要求的类型、保护范围及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