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98号 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96号A座。
法定代表人:徐韶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宝光传感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牌楼东155-1-4号。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
被告:余晓燕,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张社平,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党志强,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宝光传感器设备有限公司、余晓燕、张社平、党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郎珠云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