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95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399号东南院5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希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里村皇城三街66-68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文。
被告:永康市潇邦工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唐山路11号1幢、2幢。
经营者:沈红武,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潇邦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