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1民初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定区朱宏百货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杏园乡街道无号。
经营者:朱宏,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定区朱宏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