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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泉与东莞市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国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魏景泉与东莞市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国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景泉;东莞市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国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3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1。

被告:全某1,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兰二组。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东莞市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魏景泉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魏景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景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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