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8113号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英文名LULULEMONATHLETICACANADAINC.),住所地:加拿大温哥华V6J1C7康沃尔大道1818号400套房。
法定代表人:佩云·阿特瓦尔,该公司品牌保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迪佳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底层第三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5。
法定代表人:周玮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迪佳俐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