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0号原告:朱大华,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鸣,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池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大华与被告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朱大华于2020年*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朱大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大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大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