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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8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地址:南昌市D区30栋一层附13、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7DKNHXU。

经营者:熊春红,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GOGODINO”(第16167321)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就其侵犯“GOGODINO”(第16167321)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为“GOGODINO”(第16167321)商标权人,享有“GOGODINO”(第16167321)商标图案(LOGO)标识等商标专用权,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权的专用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非经原告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原告接到举报并经原告查实,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名称、标志标识,非法销售与“GOGODINO”(第16167321)相似的商品“帮帮龙出动套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GOGODINO”(第16167321)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权以及衍生权利的侵犯,其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打击侵权投机行为,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帮帮龙”打假委托授权书》授权内容可知,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区域拥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仅限于制作生产、销售推广授权版权形象及授权专利的商品,未涵盖商标。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第16167321号商标排他性、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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