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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刑初262号
案件名称陈小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小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东,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冰、王金凤,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20]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东及其辩护人刘冰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陈小东在广州开设宏泰皮具店期间,先后雇佣孙某1、孙某2、吴某、林某(均已判决)等人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皮具牟利。

该皮具店以广州市桂花岗金桂园E1栋206房为日常生活居所,销售档口设在广州市白云皮具城负一层C26档,发货点设在广州市三元里桂花岗桂花路高山流水酒店8楼808房,将仓库先后设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州市解放路金桂园A4栋403房和209房、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科技园缤纷大道21号雅琦花场内,被告人陈小东安排孙坤城、孙晓群、吴卓杰、林岗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科技园缤纷大道21号雅琦花场仓库负责仓库的订单管理、货品收发、运输交付等工作。

2012年2月23日,孙某1、孙某2、吴某、林某在雅琦花场的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假冒“爱马仕”(HEMARS)注册商标的皮包4886个、钱包922个、皮带5017条(经鉴定,假冒爱马仕注册商标的皮具共价值人民币567054700元),假冒“色丽耐”(CELINE)注册商标的皮包496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7809000元),假冒“纪某”(GIVENCHY)商标的皮包385个(价格为人民币6054600元),标有“DIOR”商标的皮包50个,摄像头1个。

2012年8月6日,孙某1、孙某2、吴某、林某被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徒刑。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小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小东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小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东供认自己的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内确定其宣告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但辩称其销售价没有这么高,皮包销售价仅二三百元,钱包、皮带销售价仅几十元。

辩护人认为:1、本案在案证据能证明本案查扣的皮具实际销售价格,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鉴定意见的价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假冒“纪某”皮具的产品价格未经鉴定应予排除。

3、陈小东有犯罪未遂情节。

4、陈小东不否认自己工资更高、做管理工作,但关于陈小东是否老板的问题,由法庭予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属于从犯及判处罚金刑。

5、陈小东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6、陈小东是初犯、偶犯。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以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陈小东在广州开设宏泰皮具店期间,先后雇佣孙某1、孙某2、吴某、林某(均已判决)等人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皮具牟利。

该皮具店以广州市桂花岗金桂园E1栋206房为日常生活居所,销售档口设在广州市白云皮具城负一层C26档,发货点设在广州市三元里桂花岗桂花路高山流水酒店8楼808房,将仓库先后设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州市解放路金桂园A4栋403房和209房、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科技园缤纷大道21号雅琦花场内,被告人陈小东安排孙坤城、孙晓群、吴卓杰、林岗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科技园缤纷大道21号雅琦花场仓库负责仓库的订单管理、货品收发、运输交付等工作。

2012年2月23日,孙某1、孙某2、吴某、林某在雅琦花场的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假冒“爱马仕”(HEMARS)注册商标的皮包4886个、钱包922个、皮带5017条(经鉴定,其中假冒“爱马仕”注册商标的皮包4384个、钱包766个、皮带5017条共价值人民币567054700元),假冒“色丽耐”(CELINE)注册商标的皮包496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7809000元),假冒“纪某”(GIVENCHY)商标的皮包385个,标有“DIOR”商标的皮包50个,摄像头1个。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小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缴获的涉案皮具(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材料,被害单位提供的举报书、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价格证明,本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证人吕某1、邓某1、陈某1的证言,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价认鉴[2012]277号、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孙某1、孙某2、吴某、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小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东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小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东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小东有如实供述及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的价格鉴定问题,由于涉案侵权产品并未销售,亦没有标价,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料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并无不当。

辩护人提出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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