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6号原告:广东省明静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宁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恩的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广东省明静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恩的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666560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经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为广东省明静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于同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明静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明静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广东省明静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