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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杜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178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杜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杜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78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海云,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杜海云赔偿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共计1万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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