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47号被执行人: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224号。
经营者:丁兴会。
被执行人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筠连县小龙坎火锅店银行存款人民币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