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9号之一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吕芸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号XXX幢A6-109-209-309。
经营者:吕芸。
被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文龙。
被告: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立球,董事长。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吕芸家具经营部、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凌志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国际家具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