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62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荣鑫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元上山新村元山南三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L。
经营者黄银河。
被告黄银河,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