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62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欧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12号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1Q。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赵某1,女,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12************64X。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欧甜电器有限公司、赵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