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12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海杰烟酒副食经营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30T0N6G。
经营者:张瑞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海杰烟酒副食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海杰烟酒副食经营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