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8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57楼5701B-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图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植物园路336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何明达。
被告:何明达,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图沃科技有限公司、何明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应 连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