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0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A栋整套一楼B。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亚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H-001?5H-007、5H-013?5H-026、5H-052号。
法定代表人:王鹤。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X,名称:电风扇)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