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0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欣湘渝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烽火机电大市场C6区1-2号,经营者廖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欣湘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