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56号 原告:名德东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67295046,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10层1029。
法定代表人:王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丁宁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赛楠,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菁华、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名德东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德东方公司)诉被告刘赛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名德公司诉称,其为第4614861号“蓝顶”以及第26142535号“blue-cap”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第3类、35类。
自2007年至2020年,名德东方公司经西班牙凯他利丝公司授权代理销售“蓝顶(BLUE-CAP)”喷雾剂等产品,并享有就针对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他针对代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刘赛楠所开设的淘宝店铺(ID:美哒哒i/店铺名:美淘西班牙代购)在未取得名德东方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销售名德东方公司经授权独家代理的“蓝顶(BLUE-CAP)”喷雾剂等产品,并使用名德东方公司注册的“蓝顶”商标。
名德东方公司自发现刘赛楠所开设店铺的侵权行为以来,一直积极向淘宝平台进行反映,希望淘宝平台能够采取措施,帮助制止侵权行为。
但淘宝平台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侵权行为始终没有停止。
刘赛楠及淘宝公司应当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一、刘赛楠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二、刘赛楠、淘宝公司连带赔偿名德东方公司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960万元;三、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4614861号商标、第261425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并向名德东方公司提供其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赛楠、淘宝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名德东方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刘赛楠、淘宝公司连带赔偿名德东方公司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100万元”,并将指控刘赛楠侵权的店铺更改为“ID:skinfood_cn”。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自2010年1月1日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本案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属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人民500万元以下,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对发生在所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