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2708号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2,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路洪田金源工业区A14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43T,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