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9628号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贝公司)与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摩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被告仓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曾申请自行和解,后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摩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仓晴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仓晴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连续十五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具体内容由法院酌定;
3.判令仓晴公司赔偿摩贝公司经济损失936,748元;
4.判令仓晴公司赔偿摩贝公司合理费用63,252元(包含律师费60,000元,公证费3,000元、检索费252元)。
审理中,摩贝公司确认仓晴公司于2019年6月停止了被诉行为,摩贝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放弃对资料检索费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摩贝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学品电商、供应链金融、货物交易、物流等综合服务平台,目前运营MOLBASE.COM、MOLBASE.CN及MALL.MOLBASE.CN等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移动应用程序,是行业内增长速度最快、交易规模最大的化学品电商综合平台。
先后荣获2018年度电子商务“双推”创新服务平台企业、2018中国供应链金融企业排行榜TOP18等荣誉。
摩贝公司拥有第XXXXXXXX号“摩贝网”、第XXXXXXXX号“摩贝网”、第XXXXXXXX号“摩贝视野”文字商标,“摩贝”作为摩贝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多年来,经摩贝公司经营维护,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近日,摩贝公司发现,由仓晴公司注册并提供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摩贝360”上突出使用“摩贝”字样,摩贝公司认为,仓晴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并造成混淆,已经构成侵害其拥有的第XXXXXXXX号“摩贝网”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及擅自使用“摩贝”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仓晴公司辩称:1.摩贝公司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构成法律竞合,摩贝公司应当择一诉讼。
2.仓晴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摩贝”字样是其征求公众意见获取的,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3.仓晴公司有“摩贝众创”商标,经营范围是信用卡推销,与摩贝公司经营范围不同。
仓晴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摩贝网”商标或“摩贝”字号有明显区别,不容易使他人产生混淆,故不存在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4.摩贝公司的“摩贝网”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涵盖帮别人推销信用卡,摩贝公司的核定使用范围虽然含有金融服务,但其没有从事过金融服务,经营范围也没有金融服务,故摩贝公司也不存在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下:一、与摩贝公司权利商标及字号相关的事实摩贝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从事生物科技(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及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新材料科技、化工科技、环保科技、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通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凭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除外)、煤炭及制品、石油制品、橡塑制品、化肥、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农药、润滑油等。
摩贝公司持有第XXXXXXXX号“摩贝网”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
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6类:保险经纪;
资本投资;
金融服务;
金融信息;
网上银行;
经纪;
担保;
受托管理;
典当;
募集慈善基金(截止)。
2015年8月17日,摩贝公司与上海摩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库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摩贝公司授权摩库公司普通使用权利商标,至2025年1月1日。
摩库公司运营的摩贝网(www.molbase.cn),网站中多处标注“摩贝”标识,网站中“关于我们”载有“摩贝(摩库公司)诞生于2011年3月,最初是服务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型数据平台。
其商用版网站摩贝(MOLBASE.cn)于2013年9月上线,服务于全球化工、医药、新材料等行业,致力于打造集合化合物数据枢纽、化学品现货交易、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专业物流和仓储、专业化学品进出口服务一体的产业生态体系”“截止2017年3月,摩贝先后获得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挚信资本,创新工场,复星锐正,盘古创富,天风天睿五轮数亿元融资”“现已成长为商业数据与索引量全球第一的化学品数据与交易平台。
迄今为止摩贝已为全球10余万注册会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已为全球150多个国家提供了一站式综合电商服务”等信息;
网站还载有“摩贝携手多家银行重磅推出银企通产品”“银企通,摩贝与多家银行合作推出的账期服务,为企业在MOLBASE平台买货提供赊购服务”。
“摩贝化工”系摩贝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MOLBASE摩贝”是摩库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相关媒体对摩贝网的运营情况进行了报道。
2015年7月8日,《吉林日报》刊载的《化工企业“脑补互联”》一文载明:此次派专家前来的摩贝化学品交易平台,被称为化工行业的“阿里巴巴”,已有1.8万多家化工企业在其平台注册,目前月交易额已超亿元。
该平台不但可以进行采购、销售,还能提供金融服务。
2016年2月16日,《中国科学报》刊载的《“嘉兴模式”交出优异成绩单》一文载明:依托两轮国外风险投资和两轮国内风险投资共四次风投融资,摩贝已经成为全球最著名的化工及医药中间体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互联网+”形式实现“流量入口+现货商场+金融服务”完整交易服务闭环。
2018年4月10日,《中国质量报(数学报)》刊载的《中关村银行携手摩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文载明:作为全球领先的化学品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经过5轮融资和多年的迅猛发展,摩贝已成为业内增长速度最快、交易规模最大的化学品电商平台,同时,率先完成了在化学品数据服务、交易、供应链金融等领域领先而全面的布局。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摩贝自2014年起即开始了服务,目前已经开发出成熟的针对销售应收、采购应付以及千万级授信额度的“银企通”等标准供应链金融产品,正在为化学品行业优质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2018年8月31日,搜狐网刊载的《2018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峰会盛大召开!
摩贝摘获两项大奖!
》一文载明:摩贝脱颖而出,荣获2018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创新大奖。
同时,摩贝“银企通——数据网贷”荣获2018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卓越产品奖。
2019年3月19日,搜狐网刊载的《摩贝荣膺2019中国供应链金融最佳供应链平台企业》一文载明:由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供应链战略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发起“2019中国供应链金融最佳企业”系列评选结果最终揭晓,摩贝获得最佳供应链平台企业殊荣。
摩贝公司于2017年1月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于2018年5月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2018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于2018年4月第三届全国大宗商品电商峰会评定的2018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百强企业榜中名列第6位,于2018年8月在《互联网周刊》、eNet研究院评选的2018中国供应链金融企业排行榜中名列第17位。
二、仓晴公司被控侵权情况仓晴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从事信息科技、互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会务服务等。
仓晴公司持有第XXXXXXXX号“摩贝众创”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点击付费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商业中介服务;
替他人推销;
职业介绍;
会计(截止)。
仓晴公司曾于2018年8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6类上注册“摩贝众创”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该商标与摩贝公司的权利商标近似,故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摩贝360”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仓晴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完成认证。
关注该微信公众号后,在“摩贝360”字样下显示有“摩贝mobay”,进入该微信公众号,显示有如下信息:1.“首页”栏目中有积分兑换、办信用卡、贷款、保险超市、查信用、领现金等分栏目。
热门信用卡项下有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等选项。
热门贷款项下有你我贷、阳光钱袋、卡卡贷、51人品贷、360借条等选项。
2.“推广海报”中载有“零投资轻创业与银行、保险、贷款合作,真正靠谱、八大核心金融业务模块,月入过万”等宣传广告,该海报左上角标注有“”标识。
3.“今日口子”中海报左上角标注有“”标识。
审理中,摩贝公司明确,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6月6日停止。
另查明,摩贝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0,000元,公证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侵权行为构成,仓晴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摩贝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6月停止,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商标法(2013年修正)。
摩贝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等项目上注册了“摩贝网”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该法有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仓晴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摩贝360”“摩贝mobay”“”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均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仓晴公司辩称其在微信公众号中从事的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本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仓晴公司运营的“摩贝360”微信公众号中涉及代办信用卡、贷款等服务,属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与仓晴公司持有的“摩贝众创”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符。
对于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与摩贝公司的“摩贝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本院认为,“摩贝”属于臆造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在权利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
结合摩贝公司提供的证据,摩贝公司在多年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摩贝”标识,获得诸多荣誉,可以认定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
经比较,被控侵权标识主体部分均有“摩贝”,相关公众容易对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引起混淆,故仓晴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摩贝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摩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本案所涉及“摩贝360”微信公众号上的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自新法施行之日前即已开始,但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故对于该侵权行为应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结合前文所述,摩贝公司和仓晴公司均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两者均从事金融活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仓晴公司的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构成上述行为需满足: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二,该使用行为导致了混淆,使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摩贝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为“摩贝”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摩贝”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
仓晴公司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理应知道成立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摩贝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仍然使用包含“摩贝”的被诉标识,可以认定具有攀附摩贝公司字号的恶意。
仓晴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活动中使用“摩贝360”“摩贝mobay”“”,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导致混淆的行为。
三、关于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关于停止侵害,审理中,摩贝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鉴于仓晴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仓晴公司应向相关公众澄清两者关系,以消除影响,但消除影响方式、范围应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方式及造成结果相当,故本院判定仓晴公司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因摩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仓晴公司的侵权获利,现摩贝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立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摩贝公司商业信誉及相关标识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方式和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的数额。
虽然本院认定仓晴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摩贝公司享有的不同权益,但是由于仓晴公司并未重复获益,故损害赔偿金额不重复计算。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公证费确属维权所需,摩贝公司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且主张的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考虑到摩贝公司就类似侵权行为提起若干诉讼,部分证据及诉讼准备工作相同,本院结合案件的繁简程度、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二、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3,000元;
三、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7.48元,由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37.48元,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