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5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树桃,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白树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