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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安与霍瑞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44号
案件名称刘宝安与霍瑞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宝安;霍瑞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44号 原告刘宝安。

委托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瑞军。

原告刘宝安与被告霍瑞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应当以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宝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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