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5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杰能五金产品经销处。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州国际五金城23#楼1层129铺。
主要经营者:刘庆庆,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杰能五金产品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