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29-6833号原告:陈玉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本五案的诉讼标的额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本五案的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五案共计人民币125元均由陈玉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