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亚汉,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亚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0年4月7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何亚汉达成和解,何亚汉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