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郫都区旭兴和号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二期33栋7、8号。
经营者:刘天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安氏春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井店镇。
法定代表人:安小伟。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旭兴和号副食经营部、安阳市安氏春天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