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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1号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东海街道科技工业园创业二路**(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何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M。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B。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赖道坤,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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