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4号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水泉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权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贺营村左营****,身份证号码:4113811991********,系公司员工。
×××21R法定代表人:王权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贺营村左营****证号码:4113811991********,系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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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权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贺营村左营****:4113811991********,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米诺数码配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璧工业区**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云。
×××99C法定代表人: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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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云。
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诺数码配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361786.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