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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双与深圳市步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蔡双双与深圳市步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双双;深圳市步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2号原告:蔡双双,女,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步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下围园新村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L。

法定代表人:张明智。

被告:张明智,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双诉被告深圳市步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双双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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