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03号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广岛市西横川新町1番8号。
法定代表人:民秋清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晓宁,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晓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申请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原告并于2021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摩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摩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摩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