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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189号
案件名称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义,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石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波,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同意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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