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林致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2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林致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致宝;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致宝,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致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林致宝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建安 审 判 员 夏 雯 审 判 员 刘冬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郑瑞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