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吉民终1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省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店招为“上台市场网络KTV首席纯K量贩KTV店”),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上台花园B1门市。
经营者:王秋实。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指令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被告单位位于非常繁华、人流密集、消费能力强的中心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其规模巨大,店面占地大,一审法官仅判3.2万元有失偏颇;
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明显过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上诉人的损失和被上诉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应当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经营指导合同》以及转账凭证来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但判决金额与商标许可使用费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与原告商标相同、近似的门头、店招、店内装潢,停止以“纯K”的名义对外宣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均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2018年12月19日,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红阳至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8年12月20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随同林红阳来到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与庆丰路交汇北行一百米的“上台市场网络KTV首席纯K量贩KTV”店。
进入店内后,林红阳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店内前台取得了一张总经理王亮的名片,之后在店内超市购买了食品,使用其手机微信扫码共计付款71元(包括食品和KTV包厢费用),取得机打小票两张。
公证员及委托代理人林红阳对该店店面及店内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出具(2019)吉长信维证内民字第1941号公证书。
横琴好唱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
(2019)吉长信维证内民字第1941号公证书后附照片显示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广告宣传等处均使用了与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字样。
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横琴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保护期内,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经营KTV业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店内装潢、广告宣传等处均使用了与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与横琴好唱公司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实施了侵犯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横琴好唱公司要求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侵权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难以确定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横琴好唱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的经营期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涉案商标使用范围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广告宣传中使用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字样;
二、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厂负担65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请进行了全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应以其提供的《经营指导合同》中的合同费用为标准。
但《经营指导合同》中的合同费用不仅包括商标许可使用,还包含特许经营管理、技术支持等其他方面,其《经营指导合同》非单纯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涉及多个权利,且横琴好唱公司一审提供的《经营指导合同》及转账凭证的内容缺乏关联性,所载的授权地与本案侵权地亦不同,差异明显。
在本案中,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经营的区域内并无其授权许可的经营主体,横琴好唱公司所提供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横琴好唱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横琴好唱公司就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提供证据,故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因侵害横琴好唱公司商标权所应支付的赔偿数额应参照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一审中横琴好唱公司仅提交了公证等费用的发票,数额并未超过3.2万元,结合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所处的地理位置、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原审将宽城区首席纯卡练歌房的赔偿数额确定为3.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