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66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勇,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
法定代表人:崔允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一种访问用户数据的方法及用户档案管理服务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日立案。
20**年3月**日,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郑州玖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