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柯涵日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十二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R3TJ51。
经营者王立波。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