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9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悦色名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税务街a-121YS悦色名妆进口名品护肤体验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T。
经营者:丁铁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悦色名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