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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嘉琪琪商店、李琪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899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嘉琪琪商店、李琪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嘉琪琪商店;李琪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9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嘉琪琪商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长安直街十巷24号1楼自编108房(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6W。

经营者:李琪珠。

被告:李琪珠,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嘉琪琪商店、李琪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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