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3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被告: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平。
被告:浙江欧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
被告:青岛佳仕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宜刚。
被告:青岛即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浙江欧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仕帛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即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