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2号-2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作进,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因与被上诉人吕作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