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171号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AWAM45。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沛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隆,男,汉族,1999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