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077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武连,身份信息不详,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第**(平菜袁路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GPC17Y。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武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