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837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461852Y。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墨香阳湖书画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GRE13L。
经营者:王正清,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湖塘墨香阳湖书画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