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2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肖楠,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金穗丰商行,住所地: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4WLYJNX3。
经营者:卓少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金穗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